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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5 2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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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2日讯(文/视频全媒体记者杨昱)抽电子烟,对不少年轻男女来说,是一件时髦的事。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在烟弹(电子烟油)中加入一些小剂量毒品,让吸食者成瘾。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两起“电子烟”藏毒案,两名女孩因此被改变命运,一个面临拘役,一个则遭遇性侵。

涉毒“电子烟”有何危害?该如何去监管?连日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案例1:女主播倒卖“电子烟油”获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渥(化名)是一名网络女主播,与男友聊天中得知一款使用“上头烟油”的“电子烟”,抽了后能让人忘却烦恼。

出于好奇,她托男友购买。7月18日凌晨,两人在长沙雨花区某酒店开房,一同使用这个能让人“上头”的“电子烟”。5毫升的“烟油”,送一支电子烟杆,总价格为元。

“跟喝醉酒的感觉差不多,脑袋晕晕的,有迷幻的感觉。”小渥抽了这种添加了特殊烟油的“电子烟”,顿时感觉头晕并呼吸困难,吸食了不到2毫升的烟油就选择了放弃,剩下了烟油放在了出租屋内。

8月10日晚,缺钱的小渥找前男友借钱,对方得知“上头烟油”后表示了浓厚的兴趣。想着不能白给,小渥转手元卖给对方。正是这个转卖的行为,让小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11月29日,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小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元。

案例2:被劝吸“电子烟”,她昏迷后遭性侵

4月28日晚,刘协(化名)叫上好友王磊(化名)、周毅(化名)一同吃宵夜,女友张丽(化名)则叫了闺密何静(化名)一同前往。同坐一桌,刘协被女友闺密吸引,心生邪念。酒足饭饱之后,5人来到雨花区五江天街某宾馆。

聊到兴起,周毅提议一起抽“电子烟”。随后,周毅与刘协、王磊一起花元买来了2只“电子烟”,周毅随后便离开了宾馆。在王磊、刘协的劝说鼓动下,两个女孩大口猛吸电子烟,很快晕倒。

刘协将女友送回房后,自己与王磊来到何静的房间,对何静实施了强奸,王磊全程录制拍摄,并对何静实施了猥亵。事后,两人还将拍摄的视频分享给了提前离开的周毅。

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磊犯强制猥亵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电子烟“藏毒案)

危害:烟弹中加料案件频发,让人防不胜防

“电子烟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烟弹内放的是什么。以女孩性侵案来说,烟弹内可能还加了一些安定类的物质或其他新型毒品,有些物质代谢快,验尿都检测不出来。”医院心身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杨栋表示,烟弹中加的是尼古丁,效果跟香烟一样;加的是大麻,会给吸食者带来短暂的“快感”;但若是加了冰毒等毒品,吸食者就会产生幻觉。

杨栋介绍,合成大麻素其实分两部分,CBD(大麻二酚)和THC(大麻四氢酚)。THC是我国禁毒法中的毒品成份,吸食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躁、意识不清等反应,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但CBD是具有药用价值的,对于抑郁症、精神分裂等有情绪调节作用。人工合成大麻素的成分比天然大麻植物中的THC成分危害要大得多,同样的剂量下,毒性甚至比海洛因还大,导致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过量吸食而导致中毒。

“从与患者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大多数并不是主动去接触加料‘电子烟’的,多是在不知情下被人下了套。”杨栋提醒,很多年轻人在情绪低落时,会被有心人劝着吸食“电子烟”,产生信赖逐渐成瘾;有些患者则是被一些亚文化所误导,看朋友都吸,自己不吸,感觉不合群;甚至有的人纯粹只是为了好奇,刻意冒险。

调查:缺乏监管,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近年来,电子烟产业一直存在监管空白和无序发展,特别是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些不良商家更是误导消费者,把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7月1日正式施行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为毒品,与加料“电子烟”相关的案件也逐渐被曝光。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电子烟”、“毒品”,发现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挂网公布的涉毒电子烟刑事案件就达到了十余例。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缺乏监管,消费者很容易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电子烟。一些不良商家、不法分子更是轻易就能将合成大麻素、冰毒、K粉等毒品渗入其中。

“普通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上头电子烟’却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吸入人体后会产生的短暂‘快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曾维幸提醒,网络销售广告往往包含“上头”“飞行”“快感”等词汇,其中“上头”“快感”是指吸食者产生的欣快感和幻觉,“如果接触到的电子烟,关联了‘上头’‘飞行’‘快感’等毒品圈黑话,请务必警惕,并及时报警。”

监管:过渡期内,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仍可正常经营

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吹风会,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问题作出回应。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介绍,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他强调,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监管单位,目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责编:孙燕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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