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这部法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传出后,很多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半生所学,毁于一旦!这是因为,民法典实施后,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而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有部分条文也跟现行法律有所不同。例如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哪些疾病的患者以前是不能结婚的,现在可以了呢?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之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传染病和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患有这些传染性疾病,除了自己受疾病之苦外,还会传染配偶,甚至导致胎儿畸形、先天性疾病等,危害极大,所以在治愈之前应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疯子),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这些疾病间歇性发作,患者婚后不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
3、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形成的疾病,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遗传风险高。例如重型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征、Turner综合征、血友病等。
4、重度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类疾病的人,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
此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例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可算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以上疾病患者以后结婚将不再受法律限制。
形同虚设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尽管现行法律里规定了很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也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但现实中,这些措施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
现在全国早已消强制婚检,对一些传染病和遗传病缺乏强制性的筛查,很多夫妻甚至都不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健康状况。
即使是自愿婚检,也仅仅是检验地贫、梅毒、乙肝等几个常规和高发的项目,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了解极不全面。
当医师得知其中一方患有指定的传染病或精神病,且在传染期、发病期内,本来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要求其治疗后再结婚,或取得同意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绝育手段方可以结婚。但医生一般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指出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给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带来了判断上的困难。
再加上目前婚姻登记部门并不强制要求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所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同虚设。
不限制结婚但生育应谨慎
有观点认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
这里可以讲一讲“中国第一巨人”鲍喜顺的故事。
鲍喜顺年出生在内蒙古赤峰市,小时候跟正常人无异,15岁那年身高开始疯长,食量也大增,一顿要吃一斤饭。20岁那年,他长到了2.1米,一走出去,街上的人都会好奇地望着他。
由于身高的问题,他相了好几次亲都失败了,直到年7月,56岁鲍喜顺才跟相差28岁的妻子夏淑娟结婚。然而,在决定要孩子之前,医生警告他这个“病”可能会遗传,两人虽然担忧,但还是决定顺其自然。年10月,夏淑娟生下一个4.2公斤的男婴,十分健康。后来,鲍喜顺又做了一个全身检查,结果发现他并不是巨人症患者,而是自然生长。
还有人认为,无法治愈的传染病,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这种情况可以可以不生育,可接受母婴阻断治疗,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也不应限制其结婚。
所以,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你患有这些病,并且在双方都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结婚,但如果存在欺瞒对方的情形,婚姻就是无效的。特指那些跟常人无异的非发作期精神病和传染病。
不过,即使能结婚了,有些疾病的确会对后代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生育问题上,一定要听从医生的建议,慎重抉择,不要因为个人私欲而给下一代带来一生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