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好,饱含着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家和,是“中国之治”的重要维度。近年来,烟台市妇联积极回应广大家庭所需所盼,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以“巾帼红﹒家文明、家传承、家守护”为载体,创新“三治融合”模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凝聚“家力量”,为万千家庭守护幸福、传递温暖。在“三八维权周”之际,市妇联联合《烟台晚报》开设专栏,邀请维权志愿者以案释法、以案释理,进一步提高妇女群众和广大家庭成员的法律素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专家介绍
刘道强,中国*法大学法学博士,鲁东大学法学院教师,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烟台法律援助服务队义工。基本案情
近日,某地人民法院适用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新规,首次审结一起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A(女)和B(男)于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年6月的一天,B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在婚前按照其父母的授意,向A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B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医院接受治疗。A事后得知,B曾于年底医院确诊为患抑郁、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年10月,A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B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B表示,认可A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B如果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一直稳定,故不同意A主张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良好的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A因被告B隐瞒精神病患病史而要求离婚,B表示同意,且经调解无效,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A要求B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被告B向原告A给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B是否应向原告A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这一问题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年修改《婚姻法》时增加的内容。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条款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限制和制裁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该条款列举的4种法定情形,该4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实际上,现实婚姻中可能发生的过错行为远远不止上述4种,例如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博、吸*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同样会受到极大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和伤害。如果无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则显然有失公平。本案中,B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类疾病这一行为,同样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即便双方因该行为离婚。
令人欣喜的是,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过错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B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行为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A作出是否与B深入交往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B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A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属于《民法典》第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A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民法典》第条虽然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其他重大过错”进行限缩性解释,避免离婚损害赔偿认定的随意性。对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来说,则应注意收集有关另一方过错行为以及因该过错行为而产生的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证据,如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博、吸*等过错行为的录音录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的证据,以便使自己在离婚损害诉讼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信息支持: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夏琳潇
校对/审核:颜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