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门头沟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杨某和张某于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年6月某日张某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张某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医院治疗。年10月,杨某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张某表示,认可杨某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张某如果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一直稳定,故不同意杨某主张的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杨某因张某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所患疾病的行为直接影响杨某作出是否与张某深入发展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从张某出院后,杨某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来看,张某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某带来了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杨某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文字丨周梦珠
编辑丨周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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