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一对小夫妻登记结婚后,妻子杨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有精神病史。妻子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近日,门头沟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并由张先生向杨女士支付2万元损害赔偿。本案是门头沟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回溯
杨女士和张先生于年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年6月某日,张先生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女士隐瞒了这一事实。就在当晚,张先生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医院治疗。原来,张先生在年底年初在北医三院精神科确诊为患抑郁、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医院精神科治疗。年10月,杨女士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张先生表示,认可杨女士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张先生如果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一直稳定,故不同意杨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杨女士因张先生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杨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张先生向杨女士给付损害赔偿2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官说法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博、吸*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案中,张先生隐瞒其婚前患有精神类的疾病这一行为,同样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即便该行为导致离婚,在之前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门头沟法院法官王丽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款,为导致离婚的其他过错行为,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张先生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所患疾病的行为直接影响杨女士作出是否与张先生深入发展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从张先生出院后,杨女士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来看,张先生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女士带来了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法官认为,杨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万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