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温馨提示
年度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
医疗费补助鉴定的通知
一、补助范围及待遇标准
1.凡参加民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含退休(职)人员),因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特病门诊补助。
2.补助病种
Ⅰ类:肾衰竭透析治疗。
Ⅱ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血友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Ⅲ类: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脑瘫。
Ⅳ类: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脑卒中后遗症,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及肝硬化,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Ⅴ类甲状腺功能异常,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
Ⅵ类:糖尿病伴并发症,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原发性高血压(Ⅱ级及以上),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精神分裂症,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椎间盘突出,抑郁症,狂躁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黑热病,克丁病,包虫病,氟骨病,砷中*,疟疾。
3.特病门诊补助待遇按年度享受,补助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患有多种特殊疾病的,只能申报一个病种。病种在享受年度内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申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4.肾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受申报时限限制,可随时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享受特病门诊补助待遇。
二、鉴定范围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所指定特殊疾病的人员(含退休(职)人员)。
2.年及以前年度已鉴定并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但没有参加年复检的城镇职工。
三、鉴定报名时间
年10月25日起止年11月23日
四、报名体检地点
医院体检中心
联系
五、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尤其是年及以前年度已鉴定并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但没有参加年复检的城镇职工,从单位领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加注单位意见后,由患者携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二份及申报病种的相关医院报名参加体检。
2、检查前三日正常清淡饮食,勿饮酒、勿食含血性的食物。检查前一晚忌油腻饮食。
3、请您于检查前一天晚上八点后禁食、十二点后禁水,并于规定日准时到达。
4、女性体检当日请勿穿着连裤袜。
5、怀孕及有可能怀孕者,请预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及宫颈涂片(TCT)检查。
6、做子宫附件及盆腔彩超检查者,需保留小便至膀胱充盈状态再做检查(最好不排晨尿)。
7、月经期间,请暂勿进行尿液留取及妇科检查,等月经结束三天后补检。
医院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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