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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8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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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危险驾驶罪自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越来越严厉。

然而,

惠安一男子酒后没有开车

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上

却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惠安交警大队受理了一起因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醉驾的司机和醉酒的副驾乘客,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月27日晚上11时许,蔡某驾驶轿车与杨某到某KTV喝酒。酒过三巡之后,杨某认为自己还清醒,向蔡某提出将车交由她来驾驶,蔡某喝了几杯红酒有点上头,以为杨某喝啤酒退酒快,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杨某,并由她开车搭载自己离开。

于是,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上路了。刚开没多久,杨某醉意上头,汽车在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停在红绿灯路口左转车道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私了”不成报警。由于驾驶员杨某浑身酒气,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回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鉴定,杨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71毫克/毫升,构成醉驾。而蔡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5毫克/毫升。民警认为,蔡某明知杨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杨某在道路上驾驶。杨某和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了解,目前女司机杨某已被惠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而男乘客蔡某因有前科,法院正在收集相关资料,仍在等候审判。

据悉,这是泉州首例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杨某也是惠安交警查处的首名醉驾女司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惠安交警提醒:不借车给有醉酒行为的人、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教唆他人酒驾,莆田一男子同获刑

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去年8月4日上午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周某以自己喝得比较多为由教唆醉酒的柯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莆田首例酒后劝驾成为危险驾驶罪第一被告人的案件,劝驾者名字还排在开车人前。

据了解,周某和柯某是朋友,都是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去年5月6日晚上,周某、柯某、吴某、沈某等4人在平海镇上一家饭店内喝酒。周某从当天中午就开始在该店内喝酒,而柯某是晚上才被沈某叫到店内。当晚,柯某喝了4瓶啤酒,每瓶约毫升,周某则大概喝了1瓶红酒。

结账后,4人来到店门口,“我喝多了,你喝得比我少,你来帮我开车。”深知酒后驾车危险的周某把自己的车钥匙给了柯某,让同样也喝了酒的柯某驾车。柯某没拒绝,同桌的吴某也表示要顺路搭车。于是柯某驾车,周某坐副驾驶座,吴某坐后座,3人心存侥幸将车开上了路。

刚开出去没多久,便碰上秀屿分局平海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夜查行动,柯某被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柯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mg/ml,事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4mg/ml,已达到醉驾标准。5月10日,柯某经秀屿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并供述了自己酒驾的经过。6月13日,周某也经警方电话通知到案。

记者了解到,秀屿区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周某、柯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0元,两人刑罚相同,判决后也均表示服判。

N海都记者苏桐轩陈丽明

通讯员张驰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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