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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1:38:00

《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司法实践中,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请。

年2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年5月4日办酒席举行婚礼,婚后共同生活。年7月28日女方上班时与老板发生争吵,因精神状况异常被社区工作人员送回娘家里,医院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年9月5日男方起诉撤销婚姻。

被告女方家属辩称,被告确实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曾多次住院治疗,原告与被告同住一个村,结婚系原告托人说媒,原告家里是知情的,不存在隐瞒。审理期间,被告家属退还原告5万元彩礼以及首饰等财物。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狂躁发作、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应属患有重大疾病。被告辩称其已将患病情况告知媒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认定被告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在知道被告患有重大疾病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年2月17日一审判决撤销婚姻。

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年7月2日女方出现精神问题,男方当时报警,经派出所控制,送医院治疗,后回娘家居住。年7月14日男方起诉撤销婚姻,被告辩称,患精神病情况在婚前电话告知原告,但无书面证据证实,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撤销婚姻。法院查证被告病程,被告具有长年多次治疗记录,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

法院认为,原告在一年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婚姻,被告所患双相情感障碍属于国家规定的六大类重性精神疾病中的一种。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被告主张婚前告知患病情况,但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原告在庭审中自愿补偿被告2万元,予以准许。年1月25日一审判决撤销婚姻。

年1月春节期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只在相亲时见过一面,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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