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西安一打算女孩为了专升本租了一个房子,10月份,因为女孩想要提前退租,和房东商量好转租事宜,并收到房东承诺,转租成功将退还押金和租金,但是最后真的转租出去了,房东却赖了,不愿意全数退还,元房东只退了元,还有元,房东拒绝退还!
最终女生和房东多次交流无果,甚至逐渐上升到人身辱骂:
“婊子!”
“被人玩弄!”
女生最终选择了服下农药自杀身亡。
案情分析
据后续报道披露更多细节,我们得知,女生在10月底被诊断出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加抑郁症),可能也是因为身体的原因要提前退租,所以11月开始和房东协商退租事宜,一开始房东答应退还押金和房租,但是后来房东改口:他认为元已经交了的房租不能退,其次,元押金,要减去元水电费。还要减去元转租的中介费。最后,本来元租给女生,转租后价格为元,少了元,所以也要扣。
女生和房东吵架后,上网买敌草快,并且也告知过房东自己精神状态不好,不要刺激自己!房东却回应:你服毒自杀我就给你道歉!
事后女生也打电话给情感类电台倾诉,女生说从小受别人欺负,说和同学关系一般,大学同学不和她玩(她自己和主持人说的)。且女生也报过两次警,经过警察协调才拿回元。最重要的是女生联系过法官,但是因为法官打不通房东电话,这事儿也就搁置了。
可以说这个女生是相当懂法的,也是为了退租想尽了一切办法,然后最后结果依然是如此。在生命最后时刻给闺蜜留言:自己服了农药自杀,希望闺蜜帮忙报警,医院,而女孩告诉警方自己不需要抢救,只要求房东任某道歉。孤独无助的程橙表示:“是房东将我逼死的。”
大有一番我以血荐无良房东的意味,大部分网友都说“不值得。”还有一些网友开始呼吁“正视此类租房频发的问题!,这已经不是个例,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了!”
正因为社会上我们听得太多,看得太多房东无故克扣押金的事情,但是最终维权的寥寥无几。很多人在开始租房的那一刻,就提心吊胆,希望命运给自己分配一个好房东,以至于在平时居住过程中,结束租赁关系时,都小心翼翼的,生怕哪损坏了,哪得罪了房东,但是压垮最后一根稻草的,仍然是那一句“押金我不退了”,因为所有的担心都成真了。
租房
案情讨论
几千块真的能逼死一个人吗?能!
尤其是在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明白了很多事理,却突然一瞬间明白原来实践起来真的很难。
深刻告知到无奈艰难与愤怒。
又能怎么办?忍一忍吗?
还记得之前我朋友因为无意用了房东的电。仅仅就半个月,扣了几乎一年的电费,朋友非常愤怒,跟我说了两天!说到激动处,他还表达过要在退租的时候给房子搞点破坏,都被我制止了,我还是劝他要就算了吧。真要计较起来,不仅仅耗费心力,也白白浪费了自己考研复习的时间。
租房
久了朋友也就被我说服了,忍一忍就过去了。
但是我知道,他只要一想起这个事,他就会愤怒,觉得这个世上如此无理蛮横无良的人怎么就没有一点点惩罚呢!
法律依据
尽管租房押金纠纷起诉起来真的就像鸡肋一样,因为大部分押金不多,只有几千,但是如果真的忍受不了,那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这起事件中,房东还对其女生进行了辱骂和人身攻击,可以对其追究侵犯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事件中,调查核实确有房东让其服毒自杀是在知晓女生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还要如此刺激,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网友出招如何租房留个心眼,比如要找年轻的房东,租房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转租成功全额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等等,还是希望所有刚出社会的大学生能明白,即使真的遇到纠纷,也有法律保护你们,一切行动不要以生命为代价。
不值得。